以案说法:房屋征收应该坚持公平补偿原则!
案情简介
2011年4月6日,山东省某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其征收补偿方案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主房按照该地块多层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资,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结算房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房价,被征收主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优惠价增加300元/m2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原告孔某的房屋在被征收范围内,不服该《决定》,于是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本案中,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显然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因而判决撤销了被告作出的《决定》。
案件评析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出,房屋征收补偿不能违反公平原则,那么究竟如何判断补偿是否公平呢?本案中法官运用的是《征收条例》第19条的规定,即“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这是实践中判断补偿是否合理最重要的一个标准,也是一个操作性比较强的标准,不仅法院常常以此作为裁判依据。被征收人也可以以此为基准,判断一下自己的征收补偿是否合理。
知识拓展
那么上述标准,在征地拆迁中还有哪些方法可以参考判断补偿是否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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