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第1款:“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此外,在2005年8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2006年5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2006年6月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2006年8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政策性文件中国家也都明令禁止“以租代征”行为。
以上就是“以租代征”行为的违法依据,那么“以租代征”究竟会带来哪些风险和问题呢?
对于出租土地的农民来说,由于租赁合同的违法性,随着国土资源部严查“以租代征”的违法行为,相关建设项目随时可能被紧急叫停,被要求重新恢复耕地用途,此时农民可能面临需要自己出钱出力恢复耕地用途的局面,更有甚者,有些建设项目可能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而无法恢复耕地的用途。另外,随着中央取消农业税、种粮直补政策的兑现,农民的种粮的收益逐年提高,因为眼前的租金利益而放弃未来巨大的土地升值空间和发展红利,并非明智之举。
对于通过“以租代征”获得土地的企业来说,其实也面临着巨大的风险。随着城市建设的飞快发展,农村城市化进程加快,租赁的土地可能面临被国家依法征收的情况,由于租赁土地合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所建设的厂房也将依法被征收,租地企业很有可能由于违法建设而得不到任何补偿,也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而对于主导或许可“以租代征”的地方政府来说,表面上地方的财政收入得到大幅提高,地方GDP总量不断上升,政府似乎看到了自己想要的政绩。但是,作为政府官员来说,首先要懂法、守法,在此基础之上再谈政绩,而“以租代征”显然是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也违反了国家建设用地总体规划的制度。
最后,我们来看看,面对“以租代征”,被征收人要如何维权?
如果尚未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各位被征收人要擦亮眼睛,坚定意志,不要被征收方迷惑。
如果已经和有关政府部门签订了所谓的土地租赁合同,此时因该合同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被征收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该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政府部门返还土地。
如果政府部门强行占地,被征收人则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7款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相关政府部门返还土地。(《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7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内容,希望对各位被征收人有所帮助,如有疑问,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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