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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人工智能对传统刑法的挑战

责任编辑:李超       日期:2017-10-22 17:59:43
导读:信息社会、大数据时代正在全面铺开,网络社会加速形成,开始深度影响人类社会生产生活。而今,基于信息网络技术形成的人工智能,已处在下一个互联网时代的风口浪尖,对人类生产生活与交往方式产生颠覆性影响。社

智能机器人可以独立创作,使权利主体、权利形态、权利使用方式等发生变动,冲击传统著作权犯罪的立法基础。比如,被害人可能是智能机器人,犯罪对象包括智能作品,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构造迥异,智能作品被侵害的危害样态及评价标准趋于电子化。这将倒逼著作权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网络化调整。

人工智能与刑事归责原则

在人工智能社会中,人与人类社会极可能面临重大挑战。“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人在社会有机体中的责任”“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等社会伦理观或将修正。智能机器人如何兑现“自我担责”、何者可以对“智能人”依法归责、智能社会的“归责意义”等更无从谈起。人工智能引发传统伦理观的变更,对刑法的渗透与侵蚀也将进一步动摇刑事归责体系。

在实践中,智能机器人引发的危险行为,既包括智能系统的技术危害,也包括智能系统作为工具时被非法利用或滥用引发的危害,更包括作为独立主体的内在风险。对于刑事归责问题,有以下思路值得考量:

(1)技术中立原则。人工智能技术具有相对的中立性,不宜过度苛责技术的危险性。应对利用或滥用技术或“智能人”直接归责。

(2)基于产品责任的刑法替代责任。机器人仍可以视为是科技产品,借鉴民法中的产品责任,对网络制造者或服务提供者进行归责,是“替代责任”。

(3)基于监督义务的业务过失责任。在过渡期人工智能仍由“人”发明与使用,制造者与使用者负有相应的监督义务,网络监督过失的刑事归责模式有其用武之地。

(4)基于独立主体的罪过责任。“智能人”作为未来独立的新型刑法主体,应对其罪过承担相应的责任。(检察日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 孙道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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