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智能驾驶时代,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主体由“人”全部变成潜在的“被害主体”,导致传统的肇事者消失,一并殃及刑事归责与制裁环节,但完全转嫁到智能技术或智能汽车提供商显失公平。同时,“人”脱离具体的驾驶行为,“危险驾驶人”在一定范围已不存在,而完全是智能机器的行为,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基础可能随之动摇。单纯作为允许的风险对待,虽符合“技术中立”的导向,却纵容过高的刑法风险,忽视被害人的利益保护。为此,应明确智能汽车的使用者、所有者、提供者、制造者的责任归属与分配问题,而不应由某方单独承担替代责任。
(四)智能医疗与医疗事故犯罪的虚化。
在智能医疗技术背景下,对医疗事故罪这一典型的业务过失犯罪而言:严重不负责任的医疗主体可能不是具体的医务人员,而是智能技术或智能机器人,责任主体出现模糊化;智能医疗技术内在的不确定风险是新变量,严重不负责任与医疗事故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更难,运用传统的因果关系可能失效。与此同时,医疗系统加速高度智能化,使医疗人员的主导地位相对下降,智能医疗行为的可替代性增强,法定医疗主体的身份专属性迅速下降,直接冲击非法行医罪的立法基础。是否取得特定医疗职业资格的主体身份专属性明显淡化,智能医疗业务过失作为犯罪的处罚条件升高,“智能人”的医疗行为与医疗过失事故之间的证明难度递增,使非法行医罪规制难以有效介入智能医疗业务过失行为。
(五)智能创作与著作权犯罪的调试。
据报道,人工智能机器人已经可以自主创作作品,包括谱写流行歌曲、撰写小说、电影剧本、绘画和生成诗篇和散文等。这使“人”是法定著作权主体的常识遭遇质疑。对于智能机器人作品的版权问题。有观点认为,智能机器人远未达到“人”的创作能力,无法取得著作权,可以参照职务作品或雇用作品的规定,由创制机器人的“人”享有和行使。另有观点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仍是应用算法、规则和模板的结果,不能体现创作者的独特性,不能被认定为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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