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智能刑法运作体系的孕生。
得益于司法数据公开等得天独厚的优势,“人工智能+法律”的应用井喷不止。在法律检索、法律文件审核、法律咨询等方面,人工智能催生的“法律科技”正搅动法律服务市场,其中,智能刑法运作体系已走在前端。2016年,世界上首位人工智能律师(“协助展开法律研究的人工智能律师”)ROSS Intelligence横空出世。我国也正在探索智能(智慧)检务、开发智能律师系统、设立智能法院、开发智能刑事办案系统。
当前,人工智能系统+刑法应用系统作为辅助手段,不仅可提高效率与准确度,也可通过屏蔽人情、关系等案外压力使司法判决更符合逻辑与法条本意。但其难点在于:
(1)计算机语言与人类自然语言的无缝对接,如果计算机语言无法转变成人类自然语言的形式,刑法的智能化意义不大。
(2)智能系统如何按照人类的思维与情感等要求定罪量刑,而非单纯按照系统设定或通过学习得出标准答案,真正实现定罪量刑的智能化。
(3)对人工智能技术进行必要且有效的监管,使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具有可视化与可知性,避免“技术暴力”。
(4)对人工智能系统控制的数据、信息等进行保密,规范数据的采集、提供、存储、使用等行为。
(5)明确智能法律体系的“法律职业人资质”问题,如是否需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职业等级认定、司法责任制等。
(三)无人驾驶与交通事故犯罪的胎变。
无人驾驶技术(汽车)是当前最成熟的应用领域。这对传统交通事故犯罪的影响有:一是“人”已不实质参与驾驶行为,“人”作为驾驶主体虚化。“人”退居二线,使刑事责任主体无从可寻,“无行为则无犯罪”原则失灵。二是基于“允许的风险”而作出的风险分配责任体系,在智能驾驶环境下失灵。毕竟查证“无人驾驶汽车”的主观罪过是技术上的伪命题。一律追究智能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是将技术作为“替罪羊”的倒退,是过度依赖替代责任的偏执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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