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三、柴某诉鲁某离婚纠纷案。鲁某(男)因婚内对柴某(女)实施家庭暴力构成故意伤害罪而被判刑。柴某称因鲁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鲁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鲁某不同意对方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准许离婚,但认为:鲁某实施家庭暴力已受到刑事处罚,柴某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二审法院改判,部分支持了柴某的损害请求。二审法院认为,鲁某对柴某实施了严重的家庭暴力,侵犯了柴某的合法权益,对柴某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痛苦,柴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院综合考虑鲁某的过错程度、家庭暴力的具体情节、柴某所受伤害等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典型案例四、刘某诉景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在刘某(女)和景某(男)婚姻存续期间,景某多次与刘某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刘某受伤。离婚后,刘某起诉要求景某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显示,刘某在婚内存在软组织挫伤等医院诊断伤情。一审法院认为: 婚姻中无过错的一方有权在离婚诉讼时或判决离婚后的特定期限内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结合在案证据,法院认定景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无过错方刘某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故判决景某赔偿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景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案例五、陈某诉胡某离婚纠纷案。陈某(女)主张胡某(男)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请求法院判令离婚,婚生子由陈某抚养。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考虑婚生子目前跟随胡某生活,和胡某同一户籍,且就读学校在其户籍地,故判决婚生子由胡某抚养。二审法院认为,胡某除在与陈某共同生活期间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外,还曾因伤害他人被刑事处罚,胡某的个性特征不适合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而婚生子单独随陈某生活的时间较长,陈某文化程度相对较高,无不良嗜好,且在北京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遂改判婚生子由陈某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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