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孙奉俊开始创业,注册了淄博市博山鸿祥物资经营部,出生艰苦的他,做事本分,诚信经营,多了一份诚恳,少了一份生意人的奸诈,很多人都愿意与他合作,生意做的红红火火,获得了个体文明业户等佳誉。并被淄博市委、市政府授予淄博市十佳自强模范。2000年,孙奉俊应供货商及客户要求,又上层楼,成立了自己的第一个公司——淄博市博山鸿祥物资有限公司,取得了许多品牌产品的区域性独家代理商地位,公司迅速发展,成了当地的品牌企业。至2015年,公司总体估值3000余万元。且于2014年1月成立了“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齐鲁书画院”,并同时投资800余万元,注册了淄博中翰博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随着文化产业的不断发展和繁盛,孙奉俊的恶梦也随着而来了……
据孙奉俊介绍说当地张平为独霸其所有财产,勾结他当时的妻子周燕竟然铤而走险,于2014年5月27日私自模仿所有股东签名,伪造股东会决议,将孙奉俊名下出资20万元股权擅自变更到自己名下,并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周燕。孙奉俊发现后,通过维权,于2014年6月11日将公司企业注册内容恢复原状,并经当时工商部门于2015年6月16日核准。从孙奉俊提供的材料看出当时相关部门出示的周燕私自假冒的《股东决议书》和企业登记更改情况说明。
自2014年,周燕利用霸占的公司印章进行非法操作、转移公司资产,孙奉俊在公司曾多次要求周燕交回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企业法人名章,但周燕都拒绝交出。孙奉俊也到处寻找后未果!于是2015年6月26日在《淄博日报》公告:“淄博市博山鸿祥物资有限公司(法人:孙奉俊、身份码:370304196805230317)因保管不善,不慎丢失公司行政公章一枚、财务专用章一枚、法人章(孙奉俊)一枚。特此公告声明作废。淄博市博山鸿祥物资有限公司2015年6月26日”此行为非但没能阻止周燕侵占公司财产,相反更加变本加厉地侵占公司财产。周燕先是在2015年3月至2015年9月多次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孙奉俊查实的有两笔,一笔967400元,一笔16万元。
2015年9月,周燕伙同张平,为达到侵占公司财产的目的,先将淄博市博山鸿祥物资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的所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账目资料从公司运至位于博山区西域城小区车库进行隐匿,后将以上账目资料作为废旧卖给冯德梅进行销毁。造成公司经营混乱的假象。在销毁公司所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后,开始成立三个个体户,名字分别是:博山城西祥鸿物资批发部(注册人魏立霞(周燕母亲))、博山城西祥大物资批发部(注册人周燕)、博山城西祥太物资批发部(张平父亲张同芬注册)、以及淄博祥大商贸有限公司。三个批发部一个公司销售的是淄博市博山鸿祥物资有限公司的货物,用的是淄博市博山鸿祥物资有限公司和淄博中翰博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地址,员工也是淄博市博山鸿祥物资有限公司员工。而在2015年9月份,在淄博市博山鸿祥物资有限公司账上有充足现金的情况下,孙奉俊拿走了能显示淄博市博山鸿祥物资有限公司库存的电脑主机,电脑主机显示淄博市博山鸿祥物资有限公司当时的库存货物市值920余万元。因周燕的职务侵占行为,货物已经被周燕售卖一空,公司已经于2018年12月2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为了阻止公司财产被转移,孙奉俊于2016年5月24日前往淄博市博山区分局经侦报案。在一直无果的情况下,他于2016年9月27日再次报案,这次经侦工作人员给他做了笔录。经过数月的煎熬,在2017年3月,2017年11月等来的却是博山分局下达的《不予立案通知书》。不予立案通知书称:经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审查,周燕涉嫌的职务侵占,隐匿、销毁公司账目没有犯罪事实。而在三年后的2020年7月27日,周燕因同一犯罪事实才被博山区人民法院以(2019)鲁0304刑初315号刑事判决书以周燕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嫌疑人周燕因职务侵占被采取强制措施是在2021年,而周燕的职务侵占行为恰恰发生在2015年到2018年之间。
为了将周燕绳之于法,孙奉俊不断寻找新的证据,2017年8月,他从中国工商银行博山支行调取博山鸿祥物资有限公司的银行流水,流水显示:周燕分别于2015年3月6日至2015年9月20日期间,多次将公司资金共计967400元转入周燕个人账户,取得新证据后,孙奉俊于2017年8月25日来到博山分局报案,意外的是在2017年11月20日仍是收到了《不予立案通知书》。自2015年7月起,孙奉俊多次报案淄博市中翰博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财物被盗,博山分局未予受理,并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即使盗窃不成立,那么侵占罪也成立;当地某知名律师事务所王律师表示,周燕所有行为均未经公司股东及董事会决议,是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的,其利用职务把公司财产转为己有,已经构成职务侵占条件。孙奉俊的三处家庭财产也遭到周燕、张平的盗窃,报案后,博山分局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告知书》,而向人民路派出所报案的柳杭小区家财物被盗一案却在2019年12月18日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在孙奉俊复议并于2020年1月赴淄博市公安局上访后,才得到《博公刑复字[2020]002号》刑事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原决定的结论,并于2020年1月19日再次出具了《立案告知书》,其中是有多么的艰辛。
2020年11月4日孙奉俊终于等来了“光明”,博山分局于2020年11月4日出具《立案告知书》,开始查处周燕涉嫌职务侵占犯罪行为,在对周燕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期间,仅认定3262281.6元以及被周燕侵占转移的四辆车(价值约11.3万元),侵犯债权4万元 。对于周燕侵占淄博中翰博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资产并未侦查、未进行任何犯罪认定。而实际周燕于2015年3月到9月间转走淄博市博山鸿祥物资有限公司基本账户现金1127400元,到九月份,公司电脑主机显示,公司尚有库存商品价值920余万元,设备价值200余万元。几项相加为12327400.元。据办案工作人员说,周燕还利用职务之便,在其他银行为淄博市博山鸿祥物资有限公司开户并将公司现金转移到自己个人账户300余万元,两者相加为四百余万元,而侦查机关仅对库存货物价值进行鉴定,更令人大跌眼镜的是,920万余元的库存货物被周燕售卖一空,鉴定结论竟然是侵占326万余元,仅仅是嫌疑人周燕自己认为的数值,仅仅利用鉴定机构身份加了一个鉴定的名义而已。侵占数额应该包括:盗卖的价值920万元库存商品、转走的400余万元银行存款、价值200余万余的设备、价值11.2万元的四辆汽车、4万元债权。孙奉俊要求侦查机关全面真实地重新鉴定,没有得到侦查机关的允许。在本案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期间孙奉俊多次申请保全嫌疑人周燕财产,都被拒绝,拒绝的理由是可以保全,法律用的可以,他们就有权不保全。孙奉俊及代理律师向法官反映情况,问其是不是属于情况紧急,应该保全,法官对嫌疑人财产依然没有保全。
据孙奉俊说与前妻周燕于2017年8月7日经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民初2511号判决书判决离婚。而在2015年,2016年、2017年期间张平(有妇之夫)与周燕就在博山区西域城村8台区5号楼2单元东户同居,期间周燕送张平下班,张平下午下班后就来淄博市博山鸿祥物资有限公司等周燕,两人一起回家。淄博市博山鸿祥物资有限公司员工均知道此事,都说张平是周燕男朋友。有证据证明,周燕在2015年起,就使用张同芬(张平父亲)的银行卡号转移资产;孙奉俊的几处家庭财产被盗,也均有张平、周燕出现在现场。而张平身为博山地区有影响力的党员领导干部,与周燕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使人不得不怀疑是其通过各种关系,让人联想偏偏。而对于张平参与的一切涉嫌犯罪的行为,亦没有一个调查结果。
2022年1月7日。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周燕涉嫌职务侵占、逃税罪一案,但公诉方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只认定了周燕职务侵占淄博市博山鸿祥物资有限公司的3262281.6元以及被周燕侵占转移的四辆车(价值约11.3万元),和债权4万元;而对张平、周燕侵占淄博中翰博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资产一字不提。并且公诉方检察官也指出:周燕涉嫌职务侵占的实际数额多于认定的以上数额,数额不仅仅起诉数额,而不予改正起诉数额,此行为违背了刑事诉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此做法使嫌疑人周燕被起诉数额减少两千万元以上,使嫌疑人周燕刑期可能更少,孙奉俊目前还在等待法院一个公正的判决。
周燕也是一个社会危害性极高的人,对金钱的热爱,使其敢于铤而走险,不择手段突破法律的各种界限。其在侵占淄博市博山鸿祥物资有限公司财产、侵占淄博中翰博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财产、离婚后盗窃孙奉俊个人财产的同时,其经营管理公司期间,故意聘请曾因做假账判刑的人为其做账,达到逃税的目的。其控制下的淄博市博山鸿祥物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至2015年间,以虚假纳税申报的方式偷逃税款314640元,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40%。2019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向周燕下达《税务事项同时书》,通知其结清税款,截至2019年9月27日立案时仍未补缴相应税款。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而2020年7月27日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鲁0304刑初315号刑事判决书却认为周燕不构成逃税罪。
2021年11月15日,经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侦查,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周燕涉嫌逃税罪,周燕控制的博山城西祥鸿物资批发部在2015年至2019年期间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偷逃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5449329元,占应纳税总额90%以上,偷逃个人所得税1026402元,占应纳税额100%。共计:6475731元。直至开庭之日,没有补缴所欠的税款,也没有补缴罚款600余万元,滞纳金300余万元亦未交纳。严重的危害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且在上一次被行政处罚后,第二次被提起诉讼,属于屡教不改,应予重罚。
来源:http://www.jinriguanzhu.com.cn/art/21276
返回首页 | 关于我们 | 招聘启事 | 免责条款 | 广告服务 | 投稿通道 | 专家团队 | 本网团队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辽宁党刊网
地址:辽宁省北京东路1555号 邮政编码:700003
备案/许可证编号为:ICP备案号:辽icp备11007236号-2
全国公安网络备案:67011202000373 客服电话:0791-0403296 电子邮箱:2038996513@qq.com
信息支持:辽宁党刊网 交流编委会 经费支持:辽宁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华采公司
免责声明:转载本网原创内容请注明出处。本网部分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 请联系本网客服,我们将尽快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