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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阳:中心渔港 为何从熟悉到陌生?

责任编辑:李超       日期:2021-11-10 11:33:56
导读:4月23日,在海阳中心渔港入口处张贴了一张非同寻常的公告。经海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山东中文集团有限公司、烟台海成渔港商贸有限公司已经退出山东海阳中心渔港项目,即日起,该公司全面接管渔港的建设与经营管理工作。
4月23日,在海阳中心渔港入口处张贴了一张非同寻常的公告。“经海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山东中文集团有限公司、烟台海成渔港商贸有限公司已经退出山东海阳中心渔港项目,即日起,该公司全面接管渔港的建设与经营管理工作”。

  这份公告的出现,让洪连涛、许桂霞等股东非常不理解,洪连涛自2014年创办烟台海成渔港商贸有限公司以来,填海造地,付出了8年的心血,渔港项目投资价值几千万元,实现了海阳市中心渔港由从一片水域到中心港的突破,但是这些心血被一份蒙在鼓里的四方协议而毁掉。这个四方协议是由海阳市人民政府、山东中文集团、烟台海成渔港商贸有限公司、海阳市义丰水产商贸公司于2021年3月27日签订,签订的主要内容是烟台海成渔港商贸有限公司要将烟台海阳中心渔港项目全部无偿移交给义丰水产商贸公司(注册于2021年3月26日的一家公司),并且协议规定自行负责各自债权债务。据海阳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透露,3月27日,代表海成公司在现场签订协议的是海成公司的小股东夏征荣,对于这样的协议,公司其他股东一不知情,二认为不合法,原因在于海成公司并未开股东会就此转让协议进行过任何商议、更没有达成任何共识,夏征荣无权代表公司集体签字决定如此重大事项,而且因夏征荣购买股权并未实际出资,公司早在2019年就将夏征荣在公司所占40%股权由菏泽市经开区法院冻结,法院要求股权冻结期间,不得对被冻结股份办理转移手续或者实施其他权利处分行为。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四方协议中明确声明:“作为甲方的海阳市予以批准同意”,导致海成公司投资建设8年的项目,被以所谓的合同协议的方式予以非法无偿转让。

  洪连涛是临沂人,作为一个关注海洋环保事业的外地企业家,2013年农业部立项批复海阳市中心渔港项目后,经海阳市政府招标我们中标后,就希望能在烟台海阳市的海洋渔业发展投资兴业,希望项目发展壮大,根据2013年10月12日签署的《山东省海阳中心渔港投资经营合同书》以及2014年7月15日,海阳市人民政府与中文集团、海成公司三方签署补充协议,烟台海成渔港商贸有限公司负责投资开工建设海阳中心渔港项目,并且建成后根据合同约定,享有40年的渔港经营权。

  时至今日,作为海阳中心渔港投资的主体单位,海港项目被无端转让,海阳市政府却支持本地企业非法占有,置外来企业投资利益于不顾,所谓何意?作为项目的实际投资方,投资建设渔港是在合同约束的法律框架下依法进行的,谁也无法否认海成公司投资主体的事实。海阳中心渔港项目完全符合国家倡导的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投融资模式,即政府支持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经营性设施主要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模式进行建设,作为三方协议中的甲方—海阳市人民政府,对该项目始终在调度与监管。如果上述公告内容属实,那么海阳市人民政府是否存在动用公权力帮助海阳市义丰水产商贸公司渔港项目经营权,对私权的粗暴侵犯呢?

  对此,海阳市政府多次回复烟台海成公司质疑称,上述四方协议有海阳市人民政府及三家企业盖章,内容合法、签署程序合法,因此该四方协议有效。随后,我们咨询了山东康沃律师事务所律师高俊海,高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根据《民事诉讼法》及菏泽市经开区法院股权保全要求,冻结期间,不得对被冻结股份办理转移手续或者实施其他权利处分行为(目前仍在冻结中),根据《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股权保全的司法解释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那么,在明知法院冻结股权期间进行权利处分行为是违法违规行为,夏征荣还以法人名义签字未经公司股东集体决议并且损害公司利益的协议,这份协议的有效性是否应该重新评估呢?

  烟台海成渔港商贸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许桂霞表示,如果政府有意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项目的建设及经营权,也应该本着尊重事实与法律的前提下,与烟台海成渔港商贸有限公司协商,在公司股东会全体股东认可签字的情况下,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对烟台海成渔港商贸有限公司在海阳中心渔港项目的投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值协商股权收回事宜。作为市政府重点渔港项目建设, 从一无所有到海阳新地标,有着不少民营企业付出的身影,希望有关部门加大协调力度,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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