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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法院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特点并提出建议

责任编辑:李超       日期:2017-11-09 10:20:42
导读: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现象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投资户利益,引发了群体性上访,严重损坏了社会安定和政治稳定,是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和重大隐患。为严厉打击非法吸

三、审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面临诸多问题

案件定性及准确认定涉案金额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犯罪的表现形式非常复杂,容易与民事经济纠纷相混淆,对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也难以界定。此外,在认定涉案金额方面,涉及很多会计、统计、金融、税务等方面知识,需要办案人员具备较宽的知识面和扎实的法律功底,这一点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给办案人增加较大难度。

绝大部分资金无法追回,案件追赃难。分公司在收取被害人现金后,直接转给上级总公司,对资金流向很难掌控。被害人发生资金往来,往往和业务人员发生联系,几乎和中层高层人员无直接接触,落网的都是一些业务员。总公司为逃避打击,对下级分公司的财务管理不规范,无证据反映资金流向和投资用途,投资款多被总公司肆意处置和挥霍,绝大部分涉案资金已无法追回。侦查机关受人力、物力、信息等诸多限制,总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可供执行财产查找难取证,有关部门移交执行的涉案财产处于权属不明状态。很多案件在审结后,犯罪分子虽然被迫追究刑事责任,但大部分赃款被犯罪分子挥霍或转移,有的只追回一部分,有的没有任何追回的可能,追赃远低于实际损失数额,追赃难度极大。

相关法律规定滞后甚至缺位。目前,我国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在面对现实生活中各类纷繁复杂、表现形式变化多样的案件时不可避免地呈现出滞后性和被动性。关于追缴、退赔的概念、范围也未在任何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导致案件具体执行范围很难掌握,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不法分子的犯罪成本及风险,定罪标准过低。

社会矛盾难化解,信访隐患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情绪反应激烈,并且寄希望于政府追回损失。因此,到人大、政府、政法委进行群体性信访事件时有发生,给审判带来了压力。案结事不了,极易引起被害人不满。在没有其它索赔渠道的情况下,被害人集结容易出现越级访,引发群体性事件。因此案化解矛盾的基础渺茫,被害人情绪难以平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持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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