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宣传不到位,不能引起群众的警惕。媒体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报道未能够引起广大群众的足够警惕。很多群众对于此类案件常见的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并没有一个清楚的认知,待到群众亲身遇到类似情况时,不能够引起警惕,容易上当受骗。
相关部门监管缺失,制约了防范和打击效能的发挥。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如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监管对象主要为对应的证券公司、银行、保险公司等正规金融机构的设立和经营行为。近年案发的非法吸储主体绝大部分并非以吸纳存款为主业的金融机构,而是普通自然人或者有其他经营范围的普通公司,不受金融监督机构的监管。同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存在隐蔽性,为及时监督造成困难。上述四个案件被告人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时日已久,金融监管机构,政府职能部门有直接责任。
被害人对非法吸储者存在人身信赖。人们无论是遇到生活困难还是生产困境,首先想到的都是求助于亲朋好友周济度过难关;若有了致富途径需要筹集资金,更是要“有福同享”,拉熟人入伙,熟人又找熟人,形成了层层直接、间接的人情网络。正是由于这种人情关系,使投资人对借款人存在人身信赖,在人情社会中,这种人身信赖甚至超过了物质担保,使投资人放心的将积蓄投入借款人描绘的具有稳定丰厚回报的事业中。
犯罪行为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为掩盖其非法集资性质,犯罪嫌疑人往往通过合法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以公司或者分公司形式运作,在繁华地段租用办公地点,招聘员工,散发虚假宣传单子,吸引大众眼球,让外人看起来极具专业性和可靠性,为其非法集资活动披上合法的外衣,让人误以为他们的实力很雄厚,有能力按期支付利息,偿还本金。通过这些手段误导群众认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具有较强的欺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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