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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法院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特点并提出建议

责任编辑:李超       日期:2017-11-09 10:20:42
导读: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现象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投资户利益,引发了群体性上访,严重损坏了社会安定和政治稳定,是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和重大隐患。为严厉打击非法吸

被害人对被告人具有一定的人身信任性。被害人往往是被告人的亲友或具有一定直接、间接的交情,认为被告人能盈利并有支付本息的能力。正是基于这种人身信任性,才将巨额资产交给不具备吸纳存款资格的行为人。有的被害人即使造成了实际损失,会碍于人情没有报案,或者依然信任行为人终究会归还欠款。有些被害人不愿意审判机关对被告人采取刑罚措施,甚至联名上书要求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犯罪分子往往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作案手法,以高于银行几倍甚至更高利率为诱饵,诱惑和煽动公众参与。有些群众在进行第一笔投资时或者还有些许怀疑,不法分子为了打消群众的疑虑,骗取部分群众信任,通常会在投资前期按照约定支付高额利息,以此来坚定群众投资的信心,鼓动群众继续追加投资,进而利用获利人作广告,四处宣扬,扩大集资规模,使资金越滚越大,越集越多。之后犯罪分子采取“拆东墙补西墙”运作方式,用后期集资人的钱兑现先前本息。一旦资金链出现问题,就会找各种借口拖延利息的支付,并且拒绝投资者退回本金的要求。

二、非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频发原因

社会闲置资金多,投资渠道相对狭窄。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收入实现了较大程度提高,为其进行投资、理财提供了原始资本。传统的银行储蓄方式利率偏低,已经无法满足群众的理财需求,而其他的投资渠道又比较单一,对股市、期货市场等正规资本市场风险存有顾虑,在此时,迫切寻求一种既有高收益又可以稳定保本的投资方式。在面对不法分子的吹嘘鼓动时,投资人求富心切,风险意识淡薄,容易丧失理性,被不法分子所误导欺骗。在高回报的诱惑之下,他们忽视了投资所存在的风险,心存侥幸,冒险投资,特别是在前期尝到回报甜头时,更是头脑发热,掉进犯罪分子编织好的圈套之中。正是对财富急切的渴望,蒙蔽了一些人的双眼。最终成为彻彻底底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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