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吴明
(导语: 一场闹得沸沸扬扬的“秦皇岛仲裁委错误裁决案”引起中国相关领域的众专家高度关注,他们纷纷就“秦皇岛仲裁委在黑龙江鹤岗市工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德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产纠纷案”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秦皇岛仲裁委为何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进行错误的裁决?那么,黑龙江鹤岗市工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德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产纠纷案(以下简称本案),秦皇岛仲裁委的违法仲裁,所产生出的问题裁决,在让法律天平失衡的同时,也给正义的法律造成了社会不良的影响。
秦皇岛仲裁委没有法律依据为何就敢枉下“裁决”?
在上一篇报道中,在秦皇岛仲裁委,记者见到了该委的张主任,谈及到本案裁决书诸如程序上“超裁”、实体上缺乏法律依据等等问题,张主任坚持认为,秦皇岛中级法院维持他们仲裁委的仲裁结果,就说明裁决没有问题。记者问道:“你们秦皇岛仲裁委的仲裁没有问题,那就是说杨立新、崔建远、李永军、刘凯湘、冯志祥五位民法学专家的观点有问题啦?”,这位张主任立马无言以对。
就是秦皇岛仲裁委这样的“烂”裁决,为虎作伥,让秦皇岛市德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吞鹤岗市工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千多万元,让法律天平倾斜,把原本好端端的鹤岗市工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逼上绝路,更让鹤岗市工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雪上加霜的是,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支持鹤岗市工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秦皇岛仲裁委“烂”裁决的申请,竟然不分青红皂白,维持了秦皇岛仲裁委“烂”裁决,没有调正让秦皇岛仲裁委“烂”裁决搞倾斜的法律天平。
秦皇岛仲裁委的猫腻是否存在利益交换?
就此案,中央电视台评论员、中国改革报副总编杨禹指出,商事仲裁委做出的裁决书有猫腻,这是法治社会的悲哀,是依法治国合奏曲中的杂音。这样有猫腻的仲裁裁决书往往背后都存在利益交换。长期以来,对商事仲裁机构负责人的监管存在缺乏外部和内部监督机制、首裁指定规则存在弊端等问题。对此,可从加强党组织和监察委对商事仲裁机构负责人的事前监督、完善仲裁事中监督、改革首裁指定规则、对仲裁机构进行审计等方面完善对商事仲裁机构负责人的监管。《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6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规则》第19条第1款,都明确肯定了国际商事仲裁界共同认可的基本原则——“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为保证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需完善对仲裁委员会负责人的监管机制,使仲裁机构负责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第一,加强党组织和监察委对商事仲裁机构负责人的事前监督;第二,加强仲裁机构内部对负责人的事中监督;第三,按照“谁任命谁监管”原则完善商事仲裁机构负责人的监管;第四,改革由仲裁机构负责人兜底指定首席仲裁员的制度;第五,建立对仲裁机构的审计制度。仲裁机构负责人属于依法履行公职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应接受审计监督。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只凭秦皇岛市仲裁委的“烂”裁决,就强制执行,谁来纠正?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秦皇岛市仲裁委(2011)秦仲裁字第006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鹤岗市工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多份执行裁定书,并对位于海港区金梦海湾一区等45套住房和3间下房进行了查封,后又对其中的31套房屋及下房2-205号进行网络司法拍卖。造成鹤岗市工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失惨重。鹤岗市工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随后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调查,终止该仲裁的执行。令人不解的是,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认定了该违反法律规定的“烂”裁决,且无任何说明。更令人气愤的是就在鹤岗市工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河北省高院提出申诉期间,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金梦海湾一起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并出示了一份连外行看了都会觉得完全背离公正的正源资产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而这份评估报告的评估方法错误百出。因为该评估报告没有任何文字说明三年之后的2014年11月,秦皇岛市的基准地价有无发生变化。有视频为证,工农地产沙臣厚质问德亿地产刘延超:你们公司与明星公司签的补充协议是假的(签合同时间和出资时间都不对、在仲裁委交换证据时没有此证据,在交换的证据中也能证明此协议是假的)刘延超回答,哎、哎沙哥那钱是真的不?为此,鹤岗市工农地产公司全体员工大声疾呼: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只凭秦皇岛市仲裁委的“烂”裁决,就强制执行,谁来纠正?
群专家论证裁决细节,发现漏洞百出,严重违法!
称秦皇岛仲裁委在鹤岗市工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德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产纠纷案中所作的裁决是“烂”的,有《专家论证意见》作为依据。参与论证的专家有:
杨立新,著名民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国家检察官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崔建远,著名民法学家,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兼任国家法官学院教授。
李永军,著名民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民商法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
刘凯湘,著名民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商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兼任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首都师范大学、上海大学教授等。
冯志祥,北京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客座教授。
专家们认真研究了本案的材料,对于案情有了比较透彻的了解,一致认为裁决书在程序上违法,应予以撤销。
一、裁决书的裁决明显超出了申请人的请求范围,属于“超裁”。申请人没有请求裁决中的第一项和第四项。
二、裁决书没有仲裁员的签名,属无效裁决。仲裁员在裁决书上签字,是裁决书生效的必要条件,《仲裁法》第54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印章”。
三、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由于申请人没有提出裁决书所列的第一、第四项申请,仲裁庭也未在庭上组织质证、辩论,就在裁决书中列出第四项仲裁结果,此仲裁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四、仲裁庭在庭审中未查明何为项目“二期”,却在裁决书中裁定“该项目二期投资比例申请人为68%,被申请人为31.32%,”仲裁庭把没有查明的事项载入裁决书,违反法律规定。
专家还认为裁决书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应予以撤销。
一、裁决书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关于“金梦海湾1#地块”商住小区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协议》第五条的约定调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股份比例,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
二、裁决书将申请人从案外人秦皇岛市抚宁县明星地产公司处取得的4000万元,依据申请人与案外人的协议计算为申请人的股份,没有法律依据。
三、裁决书将申请人代被申请人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中的3719.523万元作为借款,并裁决被申请人自2010年7月3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给付申请人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且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具体体现在,1、裁决书认定的“二期”工程实际不存在,裁决书无法执行。2、裁决书认定“被申请人无力缴纳7719.523万元土地出让金”的事实没有证据支持。3、裁决书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缴纳的所谓二期土地出让金的数额调整双方的股份比例,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
四、仲裁时间严重超限,违反了仲裁制度快捷、方便的本意,加剧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扩大了损失。
根据《秦皇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73条规定:“自组庭之日起四个月内做出裁定,特殊情况经一定程序可适当延长”。但本案2011年组庭,2013年5月3日才做出裁决,时间长达两年多。我们认为不属适当延长。久拖不裁造成了经济损失的扩大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加深,使纠纷更不易解决。尤其加重了申诉人工农地产(仲裁被申请人)经济损失。
这起看似两个企业的经济纠纷,但实际上却是法律正义与非正义的较量。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应该如何公平公正的为社会、为企业办事情,体现出我们国家在法律社会制度的健全上的实际状况,为此,政府机构不能因为地方保护主义而丧失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案件进展情况我们将继续追踪报道,请大家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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