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将限制性股票分为两类,第一类属于传统型,也即目前主板等实行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以授予价格出资获得公司股票,授予后就需先完成变更登记,股票所有权随之发生转移。但若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回购,也即此类限制性股票买完之后(低于市场价)也未必就属于你,未来还可能回购,回购价格一般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第二类是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股票。此类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时可以不进行登记,而是将激励对象出资获得限制性股票并登记在册的时间推迟到满足获益条件之后,由此排除了限制性股票被上市公司回购的可能性或不确定性,同时减小了激励对象过早出资的压力,提高了员工参与激励的积极性。正因为这个创新切中了市场的痛点,目前科创板上市公司推出的股权激励方案,均选择了此类限制性股票。
科创板股权激励还有其它制度创新,比如还提高了股权激励上限,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而主板等该项激励上限比例为10%。授予价格方面,科创板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可以低于定价基准日交易均价的五折,授予对象获利幅度更大,当然为此上市公司需要说明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
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科创属性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而科创属性则主要来源于人的智慧,因此科创企业大多依赖核心技术人员的人力资本,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就是人力资本,通过股权激励,调动技术人员等工作积极性,是激发企业内生发展动力、加快企业发展的重要路径。
当然,正因为科创板股股权激励制度有大量创新,对核心技术人员等让利幅度可能更大,但另一方面,对员工股权激励,也是以直接或间接牺牲股东利益为代价。比如核心技术人员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理论上授予价格甚至可以为零,加上总量可达总股本的20%,一旦到市场抛售,由流通股东支撑起来的市场价格必将受到巨大冲击,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获利,某种程度也建立在流通股东的奉献基础之上,当然股权激励对象自己也做出了部分贡献。
说到底,上市公司要搞期权激励,理应兼顾员工与股东的利益平衡。过于偏向员工的股权激励,难言劳动者和所有者利益共享,也难以得到股东的认可,实践中有些科创板上市公司也因此修改激励方案,降低原先股权激励方案的优惠幅度。笔者认为,股权激励应解决好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要科学设定股权激励的业绩考核指标。业绩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都应设置较高门槛,不能简简单单就可随便达到。公司业绩指标不一定只是净利润,从营业收入等方面也可设定。个人绩效指标方面,针对不同员工岗位,设置不同的业绩考核指标,技术岗位与销售岗位的业绩考核指标应有不同。既然科创公司竞争力主要在于科创属性,那么技术含量高的岗位、尤其是核心技术员工,也理应获得更大比例的股权激励。
二是要强化股东对股权激励的决策权和监督权。科创板上市公司要按照相关要求做好股权激励的信息披露工作,在审议股权激励方案的股东大会上,股权激励对象应回避表决、无论其持股多少。对股权激励方案有失公平的,股东可提出异议并建议重新修改方案。只有兼顾股东与员工等多方利益,股权激励才不会搞成单纯的福利,公司可持续发展也才能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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