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上述规定属强制性规定,即使与女职工协商一致,安排加班也属违法行为。
3不得变相强迫员工加班
有些公司通过制定不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使得该单位大部分员工在8小时内无法完成工作任务,不得不延长工作时间,从而变相迫使员工不得不加班。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定额标准管理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劳动定额标准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劳动定额标准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4例外情形:公司可单方安排且不经协商的加班
是不是任何加班行为都要和员工协商?
也不一定!
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劳动法第42条、《劳动部关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公司可以不经过协商,而直接决定延长工作时间: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健康安全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公司因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应当给予员工相应的补休。如果公司因上述原因安排员工加班,员工拒绝的,公司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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