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贾某自2008年9月起由甲劳务派遣公司派至乙公司从事司机工作。2012年8月,贾某提起劳动争议,以甲乙二公司违反同工同酬为由要求二公司连带支付工资差额32000元。仲裁庭审中,贾某提供乙公司司机刘某的证人证言拟证明其与刘某同为司机岗位,但工资每月相差近2000元,刘某出庭作证予以证实。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贾某主张工资差额系因违反同工同酬原则而起,但贾某并未举证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存在违反同工同酬的行为,故对其主张的工资差额本委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贾某作为被派遣的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刘某1999年入职,其月工资高于贾某的同期工资并无不当,故贾某举证以刘某的劳动报酬证明甲乙二公司对其同工不同酬,依据不足,贾某要求补发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宋辉律师
来源:劳动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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